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忻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时间:2025年05月15日 17:53  作者:李建英  点击量:

凡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如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一律 按规定赔偿,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具体处理办法如下:一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视为责任事故,由当事人赔偿:

1.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
2.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和未掌握操作技术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;

3.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、使用、拆卸仪器设备;

4.在实验中指导错误或不听从指导;

5.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;

6.工作(实验)不负责,粗心大意。

二、赔偿规定

1.造成常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原价的50%赔偿。如因关键性部件损坏而使仪器完全报废则按整机原价的50%赔偿。

2.常用工具、量具、小型仪器,如丢失、损坏则照全价赔偿。3.可修复的仪器设备,如能恢复原性能和精度,则按修理费的50%赔偿。以上赔偿人先到设备科办理财产损失登记,再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。

三、赔偿

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、责任者的态度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责任者在出事后能认真分析原因,积极补救,经领导批准可减免赔偿;态度恶劣,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