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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时间:2025年05月14日 18:52  作者:  点击量:

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实验教学、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。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效益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范围:①单价在800元以上(含800元),耐用期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;② 单价低于800元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并能独立使用的低值耐用仪器设备。

二、仪器说明书、使用手册、安装图纸等技术资料应作为档案材料分别编号保存,不得随意出借,更不得遗失。教师查阅要办理借取手续。

三、鼓励实验教师及实验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,从技术、经济上论证可行性,并写出改造计划,报系领导及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。

四、实验材料、电子零件、零配件、低值工具(50元以下)、小型仪器等记入低值易耗品帐。

五、实验教师在教学科研时使用仪器设备,要办理相应的手续。教师、学生使用仪器设备,用毕要及时交回仪器库,如有损坏,丢失,管理人员要进行登记并按《教学仪器设备、低值耐用品损坏、丢失后的赔偿办法》处理。

六、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外借。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管理员方可外借,并严格履行借还手续,计算机、录像机、摄像机、复印机彩电等重点物资外借须主管院长批准。

七、各实验室要按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分别做好防潮、防尘、防晒、防腐、防虫蛀、防爆、防火、防盗等工作,实验室、仪器库要设置灭火器。